无 锡 市 药 学 会 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无锡市药学会是无锡市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,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,是我市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无锡市药学会对外称“中国药学会无锡分会”,英文名称: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WuXi Branch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无锡市地方药学专业性学术团体,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,贯彻科教兴市的方针,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“尊重组织、尊重人才”的优良风尚。倡导献身、创新求实、协作精神。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依靠科技进步,为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,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科技工作者,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。坚持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观点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促进药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,促进药学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、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,无锡市民政局是本会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北路29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开展学术交流,组织科学考察,活跃学术思想,促进学科发展等学术活动;
(二) 编辑出版药学科技信息资料;
(三) 普及药学知识,推广先进技术,开展药学科技咨询服务、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工作;
(四) 向党政机关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;
(五) 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。培养、发现和举荐人才;
(六) 开展科学认证,提出药学工作方面的政策、法规和科学决策的建议,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、教学培训等工作;
(七) 开展国际的药学和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,发展和国外药学科学技术团体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;
(八)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开发活动,推动医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无锡市药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个人会员
1、 拥护本会的章程;
2、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,均可申请入会,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。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规定,凡我会会员符合相关条件,经报江苏省药学会及中国药学会备案,可同时成为江苏省药学会会员、中国药学会会员;
3、 具有药师、助教、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科技人员;
4、 中等医药专业技校毕业,并具有三年以上药学工作经历的科技人员;
5、 其它市级科技学会会员,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,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(二) 外籍会员
凡从事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工作,具有较高学术水平,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外籍科技人员。
(三) 团体会员
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和经营等企业、事业单位,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团体。
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。
第九条 入会的手续
(一)个人会员
1、 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 须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,经本会会员2人介绍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。
(二)外籍会员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须由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登记表(一式二份),本会会员2人介绍,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,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三)团体会员
1、 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 具备上述有关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(一式二份),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,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四)名誉会员
对药学科学技术有杰出成就,热心支持、赞助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或非药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优先取得本会的服务;
(三)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;
(四)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;
(五)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;
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七) 团体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优先取得技术咨询,可要求本会给予组织科技项目的评估及成果鉴定;可要求本会协助有关职业培训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遵守学会章程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;
(六) 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,支持本会工作;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,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七) 外籍会员寄赠有关学术资料,相互沟通信息,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,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,推荐专家来锡讲学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后,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凡触犯法律后被判刑、剥夺公民权利者,其会藉自动取消。
第四章 |